法律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有符合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起居室、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的,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