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其中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被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最早为英国创设,适用该类型的国家包括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
另一种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所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来看,由政府和市场适当分工、共同发挥作用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最具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所谓三大支柱指的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说,老龄化社会高峰到来之际的养老支出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